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标撤三指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简称“撤三”。(《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如果对于想注册的商标,有理由怀疑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是使用已注册商标的话。可以对其先提出撤三申请 ,要其进行答辩。答辩不成功,其商标专用权被撤销,其后进行注册申请。
同时,商标撤三也在提醒商标申请者,要正常使用商标,并及时、连续收集保存商标使用证据,以免在需要的时候,找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供。